重慶市江津區民政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民政局等四部門
關于進一步落實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居民
價格政策的通知
津民政發〔2025〕10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66號)《重慶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推進養老服務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129號)《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全覆蓋實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辦發〔2020〕38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江津區貫徹落實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居民類價格收費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對象
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以區民政局核發的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區民政局提供的其他材料確定。
二、落實舉措
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可以按照用水、用電、用氣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類價格。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應獨立計量。鼓勵具備獨立計量改造條件的養老機構,開展水電氣計量設施改造。如需安裝獨立計量裝置,涉及建筑紅線內線路管道改造的,有關費用由養老機構承擔,計量裝置費用(供電表計費用除外)由養老機構承擔。
對不具備獨立計量條件的養老機構,符合供水相關條件的,需養老機構自愿向供水企業申請安裝分水表,費用由養老機構承擔,并簽訂《供用水合同》。養老機構每月分水表的量在總水表中扣除,按居民類價格執行。如涉及總、分表差異水量問題,則由養老機構與供水總表負責人自行協議約定解決,并將協議送交供水企業備份。鼓勵供電、供氣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計算費用。
三、辦理方式
養老機構申請執行居民生活類價格的,應向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提交區民政局核發的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區民政局提供的其他材料,經核實后符合條件的,自確認受理次月起執行,相關手續每年續辦一次;逾期未辦理的或已由區民政局公示終止服務的,不再執行相關價格政策。養老機構如終止服務或改變經營范圍的,應及時告知水電氣經營企業,并至營業網點辦理變更手續,未及時辦理價格變更手續的,水電氣經營企業可按照約定追回相關差額費用。
四、工作要求
區民政局做好養老機構的備案管理和退出管理,及時更新轄區內養老機構存續信息,并將通過備案、注銷備案等有關信息,每月將養老機構相關信息抄送至水電氣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知會水電氣經營企業。水電氣經營企業應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及時了解養老機構最新備案情況。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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