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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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慶 市 江 津 區 規 劃 和 自 然 資 源 局
關于印發《江津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環發〔2025〕14 號
為規范和加強全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運行 維護和監督管理,確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有效運行,經研究, 現將《江津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 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重慶市江津區發展改革委等9部 門《關于印發江津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辦 法(試行)的通知》(津環發〔2024〕24號)同時廢止。
江津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 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統一高效建設、正 常穩定運行,切實改善農村水環境,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根 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 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不包括 工業企業廢水和畜禽、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廢水。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設施構筑物(設備)以及接納、輸送污水的管網和輔助設施(泵 站等相關設施),不包括分戶處理設施。
農村生活污水分戶處理設施,是指對單戶或多戶的污水進行 就地處理的設施,如化糞池、生化池等。
第三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 管理按照“統一規劃、因地制宜、按需建設”的原則,保障污水 處理設施有效覆蓋、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涉農社區、行政村、自然村、農村村(社)、集中居民點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規劃、 建設、改造、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統一監 督管理,具體負責農村集中式生活污水處理站及其配套管網等設 施設備建設、改造和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出水水質的監督檢查 和排污許可管理等。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和實際收集 情況,督促指導鎮(街)人民政府提高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設施覆蓋率和處理率。負責申報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項目爭取 上級資金支持。
第 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協助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項 目 申報上級資金支持;貫徹落實國家和重慶市在農村污水處理設 施用電價格等方面優惠政策。
第七條 區財政局負責將農村污水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維費 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設施長效運行。
第八條 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城鎮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設 施的建設運行管理,監督執行城鎮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政 策、標準、規劃。協助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向農村區域 延伸,依法對符合排放要求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
第九條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農戶戶用衛生廁所無害化改造以及農戶糞便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統籌推進農村廁所糞污處 理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銜接,鼓勵因地制宜結合實際推動糞 污就地就農消納、資源化利用。
第十條 區畜牧獸醫發展中心負責指導畜禽規模養殖污染 防治和資源化利用工作,規范畜禽養殖,建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 防治長效機制,依法依規處理畜禽養殖污水。
第十一條 江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將主管部門編制的 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指導鎮(街)按需求落實用地;指 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完善用地手續。
第十二條 各鎮(街)人民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 管理主體,負責污水處理設施(主要是污水收集管網和檢查井等, 主干管網等移交運維公司的除外)建設、維護管理和日常巡查, 保證農村生活污水覆蓋率和完好率。履行屬地責任,加強對農村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協助運維單位解決運行維護 相關問題。加強宣傳教育,引導農戶主動參與監督農村生活污水 處理設施運營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屬地人民政府做好農村生活污水 處理設施日常巡查,對影響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設施安全的行為 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屬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章 運維管理
第十三條 移交運維單位統一管理的,由區政府授權單位簽 訂運維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載明運維服務的范圍、 內容、目標效果、費用和違約責任等。
統一運維單位負責已移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管網)的運 維管理, 同時負責移交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
第十四條 各鎮(街)人民政府應嚴格限制農村生活污水處 理設施進水種類。學校、企事業單位、集貿市場等農村公共服務 設施;農家樂、餐飲、汽修等經營活動,釀酒、鹵菜等家庭小作 坊及其他可能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一定沖擊的活動所產生 的污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相關要求,依法納入排水許可管理的 需取得排水許可后,方可接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業廢水、 畜禽養殖廢水和醫療機構廢水等生產廢水未經預處理達相關要 求不得進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 運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專業的運維人員、設 備和專用工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將污水處理設施概況、 平面布置圖、運營維護范圍、排放標準、巡查時間等內容上墻明 示,接受社會監督。對每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立運行維護 管理臺賬,包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信息、巡查巡檢、維護維 修、出水水量水質監測、 電力藥劑消耗等記錄,并隨時備查。
運維單位應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水量和水質 的監測制度。集中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的監測頻次每半年不得 少于一次;分散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的監測頻次每年不得少于 一次。
第十六條 運維單位應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中產生的污泥 定期清掏、規范處置,并建立污泥產生、轉運、處置等臺賬。鼓 勵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丟棄、遺撒污泥。
第十七條 運維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如因設備檢修、維護等確需停運的,運維單位應提前將停運原因、 停運時間和應急措施等向區生態環境局報告(鎮級以上污水處理 設施除外),并抄告屬地鎮(街)。同時應采取臨時措施收集或處 理污水,不得外溢影響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存在故障或不可抗力 導致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運維單位應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上 報主管部門,并抄告屬地鎮(街),限期完成搶修、整改等。對 存在進水水量、水質異常等問題的,應向相關主管部門及屬地鎮 (街)報告并留存證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溯源排查。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屬地鎮(街)人民政府應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區生態環境局應結合工作實際開展檢查,并適時將農村生活污水 處理設施運營管理情況納入相關督查,檢查、督查結果納入對鎮(街)的年度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內容之一。
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財政局建立運維績效考核評估機制,每 年組織對運維單位開展考核評估;定期或不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 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性監測,考核結果和監測結果作為撥 付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后,可以終止相關運營協議。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整改的;因管理不 善,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擅自停運,嚴重影 響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安全的;上級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終止特 許經營協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一致的, 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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