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應急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煙花爆竹經營
布點規劃(2023-2028年)的通知
津應急發〔2024〕8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為,切實加強我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建立布局合理、規范有序的煙花爆竹經營秩序,促進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規劃,請各單位認真抓好落實。
重慶市江津區應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江津區煙花爆竹經營
布點規劃(2023-2028年)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結合全區的實際,特制定《重慶市江津區煙花爆竹經營布點規劃(2023-2028年)》。
一、布點原則
煙花爆竹企業經營布點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全區煙花爆竹零售店參照各鎮街人口基數、人口密度、幅員面積、現有零售店數量和相關政策要求等因素征求多方意見進行總量控制。通過本輪規劃,使全區煙花爆竹零售店經營布局更趨合理,形成一個安全規范、便民利民、競爭有序,與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產要求相適應的煙花爆竹零售店經營布點網絡。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新建煙花爆竹倉庫時,應當符合市應急管理局布點規劃,確保煙花爆竹倉庫達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設計要求。
二、規劃目標
根據《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江津府發〔2021〕25號)規定,在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和場所內禁止生產、儲存和經營煙花爆竹,在規定的禁放區以外的其他區域,按有關規定可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場所內不予布點。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場所
1.重慶市繞城高速以內的區域(含繞城高速公路)。
2.城市建成區禁放區域。
(1)幾江半島區域:從東陽光碼頭沿碼頭公路至雙寶加油站沿香江大道至龍高路、高化路至楊珞路高速支坪跨線橋以北的區域(含長江沿線河灘、河道);
(2)德感街道區域:從橋溪河長江入口沿橋溪河至重慶齒輪箱廠區沿江瀘北線高速至德感圣泉交界處以東的區域(含長江沿線河灘、河道);
(3)圣泉街道城市建成區;
(4)雙福街道區域:繞城高速以外的城市建成區。
3.其他區域和場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橋梁、隧道、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化糞池、沼氣池、地下管網;森林等重點防火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二)各鎮街布點數量
全區各鎮街(禁放區外)本輪煙花爆竹零售店布點控制在347家(各鎮街下轄社區、村煙花爆竹零售店布點規劃數量詳見附件),此后全區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布點數量只減不增。各鎮街可根據常住人口總量、人口分布情況在轄區內合理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店,各村居可布設不超過2個零售店(為有效防止非法產品流入,毗鄰其他省份的邊緣村居因可酌情增設1-2個點位),人口較為集中的鎮街所在地(社區)可布設不超過4個零售店,但各鎮街所布設的煙花爆竹零售店總量原則上不應超過區應急局所分配的總量。
三、許可條件
(一)選址及外部距離。
1.選址要求。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橋下、涵洞;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2.外部距離。煙花爆竹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O4128-2019)表1的規定,還應符合GB 50016等有關國家標準規定。外部最小允許距離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墻或與其他場所隔墻外側算起,專柜銷售的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隔斷外側算起。
(二)面積和存放限量。
1.面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且不應大于200㎡。
2.存放限量。煙花爆竹零售店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煙花爆竹零售店允許存放的總藥量不超過300kg,總箱數不超過300箱,且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10㎡且≤15㎡,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7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70箱;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15㎡且≤25㎡,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10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100箱;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25㎡且≤35㎡,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14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140箱;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35㎡且≤50㎡,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19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190箱;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50㎡且≤70㎡,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25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250箱;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70㎡且≤200㎡,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藥量300kg,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300箱。
(三)平面布置。
1.當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建筑物與其他場所聯建時應符合如下要求:零售經營場所與其他房間不應有樓梯或洞口相通;零售經營場所正上方房間不應作為營業場所,不應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應有人員留宿。
2.不應將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不應設置床鋪。
3.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采用臨時建筑物時,應獨立設置。
(四)建筑結構。
1.建筑物可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也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結構、砌體承重結構、剛架結構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
2.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且不應低于三級。當建筑物獨立設置且與其他建筑物相距超過12m時,其耐活等級可為四級。
3.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實磚墻,或者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其他密實墻,隔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洞口。
4.外墻門窗等洞口與其正上方房間對應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裝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應通暢。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建筑面積大于100㎡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店內任意一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顧客進出的寬度不應小于1.5m,搬運產品進出的門洞寬不宜小于1.2m。
6.安全疏散門宜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采用其他形式的門時,應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五)電氣與消防。
1.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易燃易爆”,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識。
2.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采暖宜選用水暖,且產品與采暖設備的距離應不小于0.3m。
3.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周圍25m范圍內若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兩者之間應有不燃材料實體隔擋。
4.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應配備至少兩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滅火器放置位置應便于取用。使用面積不大于100㎡時,應至少配備2具;使用面積大于100㎡時,應至少配備4具且分為2個設置點。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的電氣線路不應有明接頭。
6.室內電氣線路可采用普通導線穿鋼管敷設,也可采用帶有阻燃護套電纜或阻燃型絕緣導線。線路接頭處可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的接線盒。
7.采用普通電氣設備時,電器應與產品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離,且不應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重慶市江津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江津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2023-2028年)的通知》(津應急發〔2023〕121號)同時廢止,上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附件:重慶市江津區煙花爆竹零售店布點分布(2023-2028年)
附件
重慶市江津區煙花爆竹零售店布點分布表(2023-2028年)
|
鎮街名稱 |
煙花爆竹零售店規劃數量(個) |
|
鼎山街道 |
6 |
|
永興鎮 |
16 |
|
慈云鎮 |
8 |
|
油溪鎮 |
25 |
|
吳灘鎮 |
11 |
|
珞璜鎮 |
5 |
|
柏林鎮 |
9 |
|
蔡家鎮 |
15 |
|
四屏鎮 |
2 |
|
德感街道 |
7 |
|
廣興鎮 |
4 |
|
嘉平鎮 |
7 |
|
龍華鎮 |
14 |
|
賈嗣鎮 |
10 |
|
夏壩鎮 |
5 |
|
西湖鎮 |
18 |
|
塘河鎮 |
7 |
|
石門鎮 |
10 |
|
先鋒鎮 |
25 |
|
支坪鎮 |
7 |
|
中山鎮 |
8 |
|
朱楊鎮 |
10 |
|
幾江街道 |
5 |
|
石蟆鎮 |
31 |
|
四面山鎮 |
3 |
|
杜市鎮 |
11 |
|
李市鎮 |
24 |
|
白沙鎮 |
44 |
|
總計 |
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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